办理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理 |
承办机构 |
监督科、业务科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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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第(三)款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监管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办理人是供应商委托的代理人时,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三楼监督科、业务科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材料 |
见下表 |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50-3801656、0550-3801601 |
监督电话 |
0550-3801656、0550-3801601 |
办理流程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起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