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受理 |
承办机构 |
监督科、业务科 |
办事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办理条件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异议(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异议);3.投诉书内容符合第(三)款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监管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办理人是供应商委托的代理人时,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三楼监督科、业务科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材料 |
见下表 |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50-3801656、0550-3801601 |
监督电话 |
0550-3801656、0550-3801601 |
办理流程 |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单位、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