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政办秘〔2020〕42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优先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无法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五、列入本《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进场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9月7日印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滁政办秘〔2018〕138号)同时废止。
八、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2020年5月9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1 |
工程建设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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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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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工程进场限额标准执行工程建设进场限额标准 |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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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权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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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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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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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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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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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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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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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9 |
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
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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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
全部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