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信息

中新苏滁高新区2024年度监控采购安装及信号灯优化项目澄清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czsjgc202408-019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中新苏滁高新区2024年度监控采购安装及信号灯优化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问题1四、比较与评价中企业业绩:①中标通知书原件;②施工合同原件;③竣工验收报告问题1:①的“原件”是否是指提供“原件扫描件”?(注中只说明了合同和验收证明材料用扫描件,没有对中标通知书说明)问题2:此类业绩的甲方为公安系统类,竣工验收报告涉密,涉及信息安全问题,项目甲方不公开“竣工验收报告”,可否用甲方提供的“专家验收意见”或审计定案表、项目发票以及项目回款单来证明项目已经100%回款来证明业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回复: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要求的①中标通知书原件”就是指

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如业绩“竣工验收报告”涉密不予公开,需提供甲方涉密说明或涉密不予公开的相关文件,同时提供审计定案表、项目发票以及项目回款单。

问题2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光纤租赁费列明“所有点位接入交巡警支队后台网络专线链路5年租用费用:(1)电警、球机监控25条,5年租赁费用;8个设备以下用100兆;8个设备以上用200兆;(2)信号机16条,5年租赁费用,位置由业主指定。”此处不明确,请明确是物理光纤租赁还是传输链路租赁?

回复:传输链路租赁。

问题3报价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附件3填写?

回复:报价格式按照招标文件的附件3填写,系统中(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不做要求。

问题4企业业绩2018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供应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的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类似业绩的或所提供业绩中电子警察建设专项类(含信号系统等)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该项满分10分;注:①中标通知书原件(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印章,无印章的还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有效网址链接);②施工合同原件;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上述三者缺一不可,如上述三者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项目业绩的规模、项目内容、项目类型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初验报告不予认可。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若合同或验收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供货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如供应商提供业绩为分公司业绩,均予以认可。

质疑理由:通过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中既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有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业绩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因此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不合理。

建议:删除业绩金额要求,删除提供中标通知书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且项目业绩设置与项目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及项目规模相适应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是来验证其业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完全合理的。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资信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人实力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的,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 后期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方案中所要求的运维服务资质。本项目为电子警察、监控及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类项目,以上两项证书是与服务相关的证书,能把项目建设好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同样具有提供质保的能力,与是否取得以上两项证书没有任何关系。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却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更不符合目前打造营商环境的要求,建议取消以上两项证书及与此相关条款,即:技术标评审细则中后期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方案所要求的运维服务资质。

回复:本项目监控采购安装及信号灯优化项目的质保期较长,为5年,考虑项目服务连续性和可用性管理能力,确保在整个质保期内能够持续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ITSS证书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因为该证书表明其具备了一定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持续改进机制。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现企业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体现企业信息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及信息技术管理方面能力,与本项目需求息息相关。同时具备上述证书企业众多,且以上条款仅为加分项,不存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5业绩要求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类似业绩,请问应如何理解?是否提供的道路监控或监控项目业绩,其项目内容包含监控设备即可?请明确。

回复:监控项目业绩包含监控设备并非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监控项目业绩与项目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予认可。

问题6业绩要求不低于400万元的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类似业绩的或所提供业绩中电子警察建设专项类(含信号系统等),存在指定行业业绩行为。

回复:本项目招标内容为交通安全监控设备及信号灯等有关交通安全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与项目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及项目规模相适应,且要求的业绩为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类似业绩或电子警察建设专项类(含信号系统等)业绩,并未限定特定行业业绩,故不存在指定行业业绩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7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但该项目招标形式为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请问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应以何种形式呈现?

回复:以上要求的“原件”,指原件扫描件上传。

问题8关于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交工证书或验收报告均同样认可?请明确。

回复:予以认可。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苏滁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城路66号

招标人联系人:李传旭

招标人电话:0550-220136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建飞

代理机构电话:18755018236

2024年9月3日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滁州市苏滁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业务提交
    2024/09/03 17:01:36
    0天0小时13分47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4/09/03 17:22:53
    0天0小时22分1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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