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405-1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龙山小学教师办公桌椅及报告厅桌椅采购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5月28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四、比较与评价6.1资信标评审细则序号:2评分因素: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实力评审细则: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事实依据: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项管理体系认证,但是该三项认证证书对申请认证的企业都有明确的成立时间要求,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评审办法要求ISO三体系认证,是对投标企业在管理体系认证,改革管理制度,规范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目的为保障履约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的,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对投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无限制,设置ISO三体系认证也为评审中的加分项,并非限制性条款,无任何排斥性和歧视性,且供应商普遍具有此三项认证证书,具有竞争性;综上,该评分要求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四、比较与评价6.2.技术标评审细则序号:2评分因素: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细则:投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的实施情况制定安装调试方案,主要考虑供货安装(人员劳动力、施工安装技术措施等)、验收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1)供货安装、验收等实施方案详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完整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分;(2)供货安装、验收等实施方案齐全,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简单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得4分;(3)供货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不缺项的得3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的实施情况制定安装调试方案,主要考虑供货安装(人员劳动力、施工安装技术措施等)、验收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1)供货安装、验收等实施方案详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完整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分;(2)供货安装、验收等实施方案齐全,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简单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得4分;(3)供货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不缺项的得3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要求很笼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其中评审因素有,““方案完整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方案简单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方案不缺项的”“未提供的””属于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其中“符合、简单且符合、配合方案不缺项”还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属于将未量化、细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答:本项为技术标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主观打分,评审要求中已列明供货安装(人员劳动力、施工安装技术措施等)、验收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措施和协同配合作为量化指标,针对所列内容由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情况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中已明确方案内容以及对应分值,评分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3名称:报告厅前排桌 材质:1、E1 级中密度纤维板:符合 GB/T 11718-2021《中密度纤维板》、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T 35601-2017《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4、白乳胶:符合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测试苯含量,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游离甲醛未检出;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5g/L。...6、五金配件:采用五金配件(如:三合一、螺丝)均通过盐雾试验:经 150h 乙酸盐雾试验(AASS)试验后,无出现基体金属腐蚀,性能评级(保护评级 R:/RA)为:10/-.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述第 1、2、3、4、5、6 条要求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事实依据:依据一,要求,“4、白乳胶:符合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测试苯含量,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游离甲醛未检出;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5g/L。”
经查询得知,该标准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而此次采购的产品为“报告厅前排桌”,属于办公家具类别。与标准所适用的范围“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并不相适应,属于风马牛不相及。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中设置如此不合理评审因素,属于限制、排斥条件。
依据二,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述第 1、2、3、4、5、6 条要求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一条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既然对检测报告所须呈现的检测内容要求指向性如此明确,“6、五金配件:采用五金配件(如:三合一、螺丝)均通过盐雾试验:经 150h 乙酸盐雾试验(AASS)试验后,无出现基体金属腐蚀,性能评级(保护评级 R:/RA)为:10/-.”为何不按照法规所要求的公示,提供检测报告所需依据的“标准号或者规范号”。
再者在同一要求下,其余序号“1、2、3、4、5”均按照国家要求规定,公示提供相关标准号或者规范号。为何偏偏序号6不公示?
此举还是有意遮掩,以达到或迷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从而达到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1、报告厅前排桌材质要求为:E1 级中密度纤维板,E1 级中密度纤维板可以作为室内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故白乳胶引用符合 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无误。
2、五金配件:采用五金配件符合QB/T 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GB/T 10125-2021《人造气氣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具体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下载模块调整后的澄清答疑文件。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第 1、4、6、11、13、18 项:“阻燃海绵:符合 GB/T 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GB 17927.1-2011 《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标准要求;75%压缩永久变形≤8%;回弹率≥60%;拉伸强度≥180kPa;伸长率≥150;撕裂强度≥2.2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200kPa;表观密度≥55kg/立方米;通过香烟抗引燃试验合格”。
质疑内容:一、“75%压缩永久变形≤8%;回弹率≥60%;拉伸强度≥180kPa;伸长率≥150;撕裂强度≥2.2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200kPa;表观密度≥55kg/立方米”所对应的检测依据是GB/T10802-2023,招标文件的内容为GB/T 6343-2009,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二、根据最新标准GB/T 10802-2023,“伸长率”已更改为“断裂伸长率”,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
答:阻燃海绵更改为:符合GB/T10802-2023《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GB 17927.1-2011 《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标准要求;75%压缩永久变形≤6%;回弹率≥35%;拉伸强度≥130kPa;断裂伸长率≥160%;撕裂强度≥3.0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120kPa;表观密度≥40kg/立方米。具体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下载模块调整后的澄清答疑文件。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第4、6项:“西皮:符合 GB/T 16799-2018《家具用皮革》、标准;摩擦色牢度(干擦、湿擦、碱性汗液≥4);涂层粘着牢度≥13N/10mm;耐折牢度(50000 次)无裂纹;pH≥5;禁用偶氮染料均未检出;游离甲醛≤20mg/kg”。
质疑内容:经查,GB/T 16799-2018对涂层粘着牢度的标准为≥2.5N/10mm,招标文件要求为≥13N/10mm,我公司咨询多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均表示达不到此要求,最大只能达到≥6N/10mm,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
答:涂层粘着牢度修改为≥2.5N/10mm。具体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下载模块调整后的澄清答疑文件。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第 6 项:“实木沙发框架:符合 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木材含水率≤9%;甲醛释放量≤0.1mg/L;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经相应测试 20000 次无损坏”。
质疑内容:此项针对的是“实木沙发框架”,检测内容却要求“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经相应测试20000次无损坏”,沙发框架检测内容无法包含沙发座、背及扶手,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
答:根据沙发的结构:实木沙发框架结构包含沙发座、背及扶手,此项内容无误。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第6项:“不锈钢脚架:符合 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13667.1-2015《钢制书架 第1部分:单、复柱书架》、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金属件喷涂层:涂层应无喷漏、锈蚀和脱色、掉色现象、涂层应光滑均匀,色泽一致,应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缺陷;金属喷漆(塑)涂层:硬度≥2H、耐腐蚀:100h内,观察在溶剂中样板上划道两侧3mm以外,应无气泡产生、100h后,检查划道两侧3mm以外,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可溶性重金属(限色漆):可溶性铅≤2mg/kg;可溶性镉、可溶性铬、可溶性汞均未检出”。
质疑内容:此项针对的是“不锈钢脚架”,属于金属家具,而GB18584-2001 是木家具的标准,此项内容是否有误,请予以明确。
答:不锈钢脚架更改为:“不锈钢脚架:符合 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13667.1-2015《钢制书架 第1部分:单、复柱书架》、金属件喷涂层:涂层应无喷漏、锈蚀和脱色、掉色现象、涂层应光滑均匀,色泽一致,应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缺陷;金属喷漆(塑)涂层:硬度≥2H、耐腐蚀:100h内,观察在溶剂中样板上划道两侧3mm以外,应无气泡产生、100h后,检查划道两侧3mm以外,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可溶性重金属(限色漆):可溶性铅≤2mg/kg;可溶性镉、可溶性铬、可溶性汞均未检出”。具体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下载模块调整后的澄清答疑文件。
(八)1.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对材质的描述均为检测标准及检测内容,没有任何关于原料、用途和细节等的描述,很明显是根据某一特定供应商拥有的检测报告设置的,指向性过于明显;2.本项目所需产品共有18种,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却多达27个,远远超过了实际需求,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建议:删除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或者将检测报告改为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
答:本次所采购的桌椅在生产过程中要经过板材、木皮、油漆等多道加工程序,且由学校师生长期接触式使用,其环保是否达标、质量是否合格关乎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产品工艺及用料的各项检测内容均参照国家现行使用标准,设置的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及环保性能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另本项目是面向全社会具备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的公开招标,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加分项,并非限制性条款,无任何排斥性和歧视性。综上所述,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九)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6月28日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4年6月28日8时00分至2024年6月28日9时00分。
更正日期:2024年6月13日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滁州市凤凰路371号
联系方式:139550182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1800550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金中、胡国庆
电 话:13955018281、0550-3519517、180055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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