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大棚租赁
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大棚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HDWNA00767 |
||||||||||
委托方 |
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主管部门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50-7036380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28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1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 28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1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大棚 |
第一层(共一层) |
钢构 |
约10005 |
3 |
3.5 |
0.5 |
|||||
1、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该标的总建筑面积约10005平方米,整体出租,本次出租标的含附属用房一间。 |
|||||||||||
房屋租赁用途要 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损坏大棚,保证大棚的完整性,如有损坏,承租方须修复,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本项目租金在租期内不递增,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以后年度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30天支付。 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成交价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出租期内,出租所在大棚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4.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5.《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出租大棚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承租人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13室,联系电话:0550-239229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干主任 ,联系电话:13516416780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79、66223718(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殷工,0550-2392298(天长市广场东路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13室) |
||||||||||
技术咨询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大棚示范文本(试行)
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大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大棚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在 的 大棚 个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为 。
□大棚内的设备租赁期间归乙方使用(后附清单)。
□大棚内无设备。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大棚,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届时新的评估价重新挂网招租,成交后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另需交付 元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凭收据原件,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四、租赁用途说明
乙方租赁该大棚的用途为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使用租赁物,制止乙方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3.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物;
4.提供适租的大棚及场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5.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租赁物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完全了解标的物租赁时现状情况,并无异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予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5.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租赁物;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6.乙方不得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转借、分租、分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作等的名义变相转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标的物实际使用人(公司)/经营人(公司)须与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以及标的物竞拍人(公司)保持一致;
7.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赁物,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8.乙方不得破坏租赁物,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标的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改造补偿;
9.乙方使用大棚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污水处理以及因使用大棚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如:物业费、修缮费等)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不得拖欠,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10.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11.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村民就业;
12.按照合理、安全的原则,乙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误工费、车旅费等经济损失;
13.租赁期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标的的清洁并交还房屋钥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标的内的留置物品,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造成乙方物品遗失或损毁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14.承租人承担关于该标的产生的一切税款;
15.其他: 。
六、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2.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其他: 。
七、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大棚及设备设施,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30 %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大棚及设备设施转租、转借、分租、分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大棚结构或损坏大棚及设备设施,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大棚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6.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房屋未完成清洁影响二次出租的。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合同期内将房屋及设备设施另租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租金 30 %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5‰(大写:仟分之伍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额损失。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5‰(大写:仟分之伍 )作为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条件配合(含附属物),并不得主张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属于甲方的任何权利及赔偿,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
(三)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未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10 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10日内返还甲方大棚。
(六)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大棚及设备,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乙方限期撤离,标的物恢复原状。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
9.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0.其他: 。
九、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出租物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村社,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