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入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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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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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24HDWNA0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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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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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13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28日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8日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1月13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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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入股标的基本情况 |
入股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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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 |
1 、 2层 |
钢构 、砖 混 |
约5855 |
20 |
无 |
20.8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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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情况:有房产证、有土地证,入股房屋无权属纠纷,入股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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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入股保底分红金额支付方式 |
入股保底分红金额20.8万元/年,每年递增1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5000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入股分红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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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房屋入股用途要求 |
1、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滁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滁州市入股房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入股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入股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 违法、违规 行业,如因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入股房屋并导致入股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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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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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入股标的,就入股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入股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入股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入股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入股列示的标的面积仅做参考,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入股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入股范围内,入股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入股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三)入股期内,入股房屋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入股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入股房屋; (四)入股期内,受让方负责入股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入股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入股期内,受让方对入股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入股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入股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入股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入股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入股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入股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入股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入股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入股人所有和使用,并将入股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入股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受让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入股人签订《房屋入股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入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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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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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一)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凤阳县支行;账号:1313072129300095566;行号:102375607216)。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项目名称。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入股人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入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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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登记 |
登记时间: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8日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登记地点: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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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1000 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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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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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联系电话: 1895506981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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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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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入股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入股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huzhou.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入股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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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郑主任 ,联系电话:15955066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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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曹主任 ,联系电话: 18955069815 ;详细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工会办公室(中都大道与月华路交叉口融媒体中心西附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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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优先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告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示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系统原因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或延迟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等有误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采取中止项目的,中止项目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待影响竞价系统事项消除后,若竞价时间未结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若竞价时间已经结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重新组织竞价、发布成交公示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5)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待影响竞价系统事项消除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适时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发布成交公示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 (项目编号2024HDWNJ0086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入股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 (项目编号2024HDWNJ0086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入股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项目编号:2024HDWNJ00860”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入股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入股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入股 (项目编号2024HDWNJ00860)”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入股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入股公告及所附入股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入股人联系,在入股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入股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家家乐米厂经营权
入股合同
甲方(入股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二、入股方式
1.甲方将位于 (四至界限: ,面积: ,土地性质为: )的集体所有厂房使用权,用于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由乙方负责,除甲方以厂房使用权入股外,生产经营所需其他资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投入。
三、合作期限和交付时间
1.入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入股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分红方式、时间及付款方式约定
1.双方实行保底分红方式。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乙方经营状况如何,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限足额分红。保底分红: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红利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分红时间、分红调整方式
根据村民主决议入股保底分红金额每年递增1000元。乙方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当年红利;
3、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①现金
②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使用厂房,制止乙方损害厂房的行为,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约定交付入股厂房给乙方使用。
4.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厂房。
5.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厂房。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合理利用入股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厂房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分红。
5.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厂房转租或转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乙方应合理使用入股厂房及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厂房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7.乙方不得破坏厂房结构,否则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
8.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农民就业。
9.入股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10.乙方使用入股厂房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污水处理以及其他因乙方使用厂房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11.其他: 。
六、其他约定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待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返还甲方入股厂房,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入股期间,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应当每(□月、□季度、□年、□生产周期)向甲方公示一次财务收支、利润情况,落实甲方提出的改进要求。
3.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4.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其他: 。
七、违约责任
1.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分红,每迟延一日,按逾期支付分红额部分的万分之 承担违约金,至付清分红之日止,逾期 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入股厂房。
4.甲方逾期交付入股厂房,每迟延一日,按每日 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厂房之日止,逾期 月的,不参与当期分红。
5.乙方不按约定或违法违规使用入股厂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入股厂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6.入股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乙方应当返还入股厂房的情形,乙方逾期不退还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退还时止。
7.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8.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2.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入股厂房交还给甲方。
3.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否则视为违约,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6.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7.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进行结算,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日内返还甲方入股厂房和支付相应分红。
8.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资产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9.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根据乙方在该厂房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费用,按乙方已使用的年限以及现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补偿金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10.其他: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