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西林场机动田资产招租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西林场机动田资产招租 |
|||||||||
项目编号 |
2024HDWNA00908 |
|||||||||
委托方 |
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0-5612578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19:00始至2024年12月1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3日19:00始至2024年 12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期限 |
流转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登记时支付) |
||||
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西林场机动田资产 |
详见备注 |
约 33 |
种植 |
10年 |
0.594 |
0.5 |
||||
备注:1、位置:东至:西林场 西至:水泥路 南至:西林场 北至:令郢组农田。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入方不得以该项理由放弃中标。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本项目有优先权人。 |
||||||||||
标的使用要 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应管好承租的土地,保护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
|||||||||
流转价款 |
10年流转价款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先支付后使用。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详见合同。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详见合同。 (六)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结)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结)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咨询(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本项目竞价阶梯:1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2.该标的有优先权人,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流入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联系电话:0550-56811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简主任 ,联系电话:18155161312 |
|||||||||
主体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79、66223297(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咨询 |
联系人:李工,0550-5681163(滁州市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
|||||||||
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集体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代码 |
坐落位置 |
面积(亩) |
土地类型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
|
|
|
|
|
|
|
|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土地无设施设备。 □土地有设施设备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土地的设施设备租赁期间归乙方使用(后附清单)。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届时新的评估价重新挂网招租,成交后签订租赁合同。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种租金标准。
1.货币资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三)履约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另需交付 元履约保证金(前三个月租金之和)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凭收据原件,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四)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4.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该土地;
5.乙方经营土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6.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农民就业;
7.租赁期间,涉及到的一切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承租人承担关于该标的产生的一切税款;
9.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规划使用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限期腾空出租土地,恢复原貌。否则地上的乙方物品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处理乙方物品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乙方确认放弃征收、占用补偿(含附属物,如有)。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将当季农作物收割完后交付标的物。
(二)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收回该土地,乙方无条件配合,并不得主张任何赔偿,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未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继续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10 日内将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六)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七)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10 日内返还甲方土地。
(八)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4
1.由甲方无偿处置。
2.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3.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4.由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乙方限期撤离,标的物恢复原状。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经营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30 %的违约金(不超过3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土地经营权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提前一个月缴纳);
6.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原年租金的5‰ (大写:仟分之伍 ) 作为违约金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合同期内将土地另租他人的;
3.其他: 。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若未能按甲方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或及时清理乙方产生的地表附着物,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在租赁地块上的一切物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村社,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负责人/农户)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pdf
附件:现场图片2.jpg
附件: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pdf
附件:现场图片.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