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现场行为管理,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请各评标专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馈。
招标人代表参照执行。
2024年10月17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评标专家行为
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 |
1 |
不接受监督见证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
2 |
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 |
3 |
不按交易场所规定核验身份或证件进入评标区的; |
4 |
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智能手环、纸质资料等的,或违规携带电子通讯设备或录像设备等进入评标区的; |
5 |
同时(同一天)接受多个项目评审影响评标的; |
6 |
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工作量大、隔夜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 |
7 |
依法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8 |
不服从管理拒不穿戴身份马甲标识的; |
9 |
在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交头接耳,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10 |
未经允许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 |
11 |
擅自动用其他评标人员电子辅助评标设备的; |
12 |
未经允许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进出评标区的; |
13 |
因个人原因导致评标系统重置的; |
14 |
依法应当否决而未否决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的; |
15 |
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的; |
16 |
接受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等倾向性言论的; |
17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和干预等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
18 |
主观评分畸高或畸低不作说明或说明不符合逻辑性的; |
19 |
发现交易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交易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或拒绝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 |
20 |
未按规定独立评标,存在协商打分等评分异常情形的; |
21 |
无故拖延评标时间的; |
22 |
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效率的; |
23 |
索要、接受明显超额劳务报酬或者以此怠于评标的; |
24 |
传递信息对外泄露评标情况的; |
25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26 |
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带出评标场所的; |
27 |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
28 |
不服从隔夜评审管理要求,拒不接受封标安排的; |
29 |
拒绝配合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处理的,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复核的,或者干扰、阻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 |
30 |
存在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 |
31 |
复核(评)时无正当理由修改主观分的; |
32 |
复核(评)时擅自扩大复核(评)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