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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联系各交易主体、互动交流的重要作用,提高交易中心办事效率,受理、解答各类交易主体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部门的咨询和建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写信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写信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隐瞒姓名或采用化名、笔名;要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如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以便于工作人员同来信人保持联系,使咨询、建议、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四条 来信字数不超过1000字。

第五条 办理“互动交流”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互动交流中的咨询、建议、投诉事项,由综合室统一接收转交相关部门做出初步答复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综合室统一回复。

第六条 收到网民信件后,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